广东清远市锦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吕志华与你单位广州丙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清远市锦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伤补偿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5〕1063号),申请人吕志华要求: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申请仲裁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737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89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242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968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1950元,7.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8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81450元,9.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所应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共计297086元。因多次无法联系你单位签收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并通过EMS劳动仲裁专递邮寄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经快递员多次投递,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后本委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现场送达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无人签收,本委采取拍照留置,张贴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公告期内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1月13日15时00分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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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9日